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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AUG 2026

新公司法下中外合资公司关联交易侵权维权系列洞察 (4)

前言

相较于普通国内公司纠纷,中外合资公司外方关联侵权案件具备跨境性、主体复杂、法律适用模糊、管辖争议突出、取证难度大等独特特征,是商事争议解决中的疑难案由。在新法落地背景下,中方维权不仅需要掌握实体裁判规则,更需突破涉外司法程序中的各类实务壁垒。本文从法律适用与管辖权争夺、诉讼主体代表权争议、立案审查标准三大核心重难点切入,结合域外送达、跨境取证、判决执行等前沿问题,梳理中方高效、合规的司法维权路径。

一、涉外纠纷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权争夺核心难题

中外合资合作的权利义务均依托合资协议、认购协议、股权转让协议及各类补充文件、备忘录确立,此类涉外合同普遍存在签署地境外、文本为英文、缔约主体跨境的特征,导致纠纷发生后法律适用争议极大。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较为笼统,无法精准适配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侵权场景。
而法律适用的选择直接决定案件成败:合同效力、主体代表权效力、违约及赔偿条款合法性、诉讼时效起算、责任认定标准等核心问题,均需依托准据法判定。适用境外法律或中国法律,会导致合同解释、责任认定出现天壤之别,直接影响中方维权结果。
与法律适用绑定的是管辖权争议。一方面,中外合资协议普遍约定境外仲裁或境外法院管辖条款;另一方面,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司纠纷、侵权纠纷、中外合资协议纠纷设有专属管辖规定。诉由选择、法律适用选择、管辖规则适用的差异,极易引发中外平行诉讼,大幅增加维权成本、拉长诉讼周期,还会影响后续裁判文书的承认与执行效力。因此,精准争取中国法律适用、中国法院管辖,规避平行诉讼不利后果,是中方维权的核心基石。

二、诉讼主体代表权冲突与“人章之争”实务困境

中外合资公司为平衡控制权,普遍设置“外方定法定代表人、中方持公章”或反向的制衡架构,该架构在纠纷发生后,会引发激烈的诉讼代表权争议,成为中方维权的重大障碍。
国内司法通说秉持“人胜章”规则,即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当然诉讼代表权,仅持有公章、无合法授权的主体,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、主张权利。在外方控制法定代表人、中方持有公章的场景下,外方极易利用自身法定代表人身份,拒绝代表公司维权、甚至作出不利于公司的诉讼行为,形成“侵权方代表被侵权公司应诉”的利益冲突僵局。
虽然上海高院司法解答明确,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、形成“自己告自己”的情形时,法院应当要求公司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,规避利益冲突,但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具体操作细则,实务中争议极大、裁判尺度不一。
同时,境外外方主体无国内法定代表人制度,部分境外企业存在多名等效负责人,无唯一法定诉讼代表人,导致外方主体应诉、授权、质证的代表权瑕疵,进一步加剧案件审理难度,也是涉外维权的典型前沿难题。

三、涉外案件立案审查严苛的实务壁垒

近年来我国持续优化涉外法治体系、扩大涉外司法管辖范围,但针对外资侵权、合资公司利益受损的涉外案件,各地法院仍秉持审慎裁判态度,案件审理经验相对不足。相较于普通民商事案件,此类关联侵权涉外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更为严苛。
实务中,多数法院对此类案件会开展层级讨论、庭前实质性审查,要求中方在立案阶段承担远超普通案件的举证责任,对侵权事实、关联关系、损失金额、因果关系的举证标准要求极高,导致大量中方维权案件面临立案难、准入难的问题,诸多合法维权诉求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程序。

四、其他前沿实务困境与中方合规维权路径总结

除上述三大核心难点外,中方维权还面临域外主体送达周期长、境外取证难度大、跨境证据效力认定标准高、损失金额定性定量困难、境内外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壁垒等一系列实务难题,目前尚无统一、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,仍处于司法探索阶段。
结合新旧《公司法》《民法典》及司法解释完整规则,中方合规维权可确立清晰路径:第一,依托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一条、《民法典》第八十四条,主张关联侵权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;第二,利用合资公司纠纷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规则,固定国内管辖优势;第三,在公司怠于维权时,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(五)第一条,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突破公司控制权僵局;第四,聚焦交易实质不公、实际损失发生的核心事实,夯实公允性瑕疵、利益转移的核心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
随着新《公司法》配套司法解释的持续完善、涉外司法裁判经验的不断丰富,我国司法机关对中外合资关联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将更加清晰,将为中方企业跨境合资经营、合法权益保障提供更完善的法治支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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